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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社厅回应“皖*低工资标准排名倒数”:将调研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1-05-03 二维码分享

  安徽省人社厅回应“皖*低工资标准排名倒数”:将调研论证

  有网友反映“安徽省*低工资标准口径有别导致排名倒数”,安徽省官方作出回应。

  近日,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近期我看到安徽省即将调整*低工资标准的新闻,在与全国其他省市对比中发现,安徽省的标准远远低于其他省份,原因是统计口径了剔除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内容,而绝大多数省份都是包含的,导致目前安徽工资标准在全国排名倒数的假象,与安徽省在全国的GDP排名严重不相符合。”

  上述网友建议,希望在本轮的全省*低工资标准调整中,能够按照全国普遍发布口径来调整*低工资,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

  4月30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上述网友称,安徽省近几年*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政策依据是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低工资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以下简称《规定》),*低工资标准中剔除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安徽省与北京、上海市一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低收入群体增加即期收入,有利于增加*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举例,2018年10月29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月*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

  2018年的月*低工资标准相较于2015年的标准,单从数字上看,此次月*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只有30元,如果按全国普遍发布口径(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2015发布的标准也是此口径),当年调整后,月*低工资标准的*高档排在全国第8位,中部地区第1位。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与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透露,今年拟按规定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由于调整安徽省*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上述《规定》,在《规定》没有修改前,发布的标准仍应依照《规定》,剔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示,*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今年将会对《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适时组织*进行论证,待时机成熟后报送省司法厅,积极推动《规定》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徽省*低工资制度。

  记者 张家然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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